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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本會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命其迴避。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