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網頁導覽    聯絡我們    回到首頁 


簡介
核心價值
業務與專長
服務能量及資格
性騷擾防治

環保標章產品驗證
國外查核驗證服務
申請國外環保標章
標章國際合作業務
規格標準公聽會簡報

產品環保性驗證

節能減碳相關服務
產業廢水處理及回收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
有機廢棄物能源化
     與堆肥利用
區域能源規劃
WASCO
水足跡相關資訊揭露
工業區年度用水回
     收率統計


co2neutral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作業辦法


    【宗旨】
    本會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本會所有定期人員、非定期人員、求職者、工讀生及實習生。

    【內容】  

    1. 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指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 員工、客戶…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前揭人員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1. 本會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2. 本會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3. 本會利用集會或內部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4. 本會為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除由行政部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總經理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會在職員工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5. 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6.1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6.2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6.3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範例,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6. 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7. 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應終止其參與,本會並得視其情節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8.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學識經驗者協助。
    9.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調查決議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本會,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二十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覆:

    11.1 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11.2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11.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11.4 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11.5 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11.6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11.7 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11.8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11.9 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1.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2. 本會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3.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會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4. 本會不會因員工提出本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會址:新竹縣竹東鎮310中興路四段195號52館512室(工研院內)
電話:+886(3)591-0008(代表號) / 0800-300-556
統一編號:1965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