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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釐清再生紙之回收物含量定義  (2011/9/20)(連結)


摘要:關於廢紙回收,消費者經常無法分辨”回收(recovery)”和”回收再利用(recycling)”之差別。回收(Recovery)係指避免廢紙進入掩埋場,因此被回收廢紙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回收再利用(recycling)”,另一種則是焚化處理。在回收再利用(recycling)時係將廢紙再製成為其他產品,可以製成紙類產品,也可以製成保溫隔熱材料或牆板等非紙類產品。在討論回收再利用紙纖維時,又可將此類紙纖維分為”消費前(pre-consumer)”(又稱”製程後(post-industrial)”)與”消費後(post-consumer)”等兩種。然而在美國針對消費後纖維各界有兩種定義。美國環保署(EPA)定義消費後纖維,僅包括來自辦公室與住家回收廢紙,不包括來自書報攤退貨與印刷廠超量印刷產品這兩類。但是ISO 14021定義則將印刷廠視為是消費者,因此印刷廠生產廢紙亦視為是消費後纖維。至於FSC採用定義,長久以來FSC標章所指消費後纖維係採用美國環保署定義,而非ISO定義。以前FSC標章所指回收物含量僅包括環保署定義之消費後纖維。但是依據FSC所推出於2010年3月1日開始生效FSC標章規定,已經將回收物含量同時包括消費前與消費後纖維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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