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節能制度背景
美國能源之星制度係創始於1992年,同樣為自願性標章計畫,初期由美國環保署推動,目的在於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而後美國能源部於1996年亦投入此一制度,共同推動部分特定項目。其基本精神同樣在於鼓勵消費者優先選購能源之星產品,以造成促使廠商續提升產品耗能表現之經濟性誘因。能源之星計畫由最早的個人電腦、螢幕、印表機等辦公室設備開始推動,到目前已經擴展到三十八項產品,此三十八項產品又大致可分類為家用設備、冷/暖氣系統、家用電子設備、照明、辦公設備、其他產品等六大類。此外,目前能源之星計畫的推動方式,也已經不再是單純的鼓勵民眾購買各項省能產品,而是透過系統性的整合,依據不同用途特性,組合成十個方案如能源之星建築物方案(Energy Star Buildings Program)、能源之星小型企業方案(Energy Star Small Business Program)、能源之星住屋方案(Energy Star Homes Program )、能源之星辦公設備方案(Energy Star Office Products Program)等,以全面性的思考方式組合各類產品進行節能改善工作。
我國能源之星計畫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999年7月與美國環保署簽署「中美環境保護技術合作協定第四號執行辦法」中之一項合作計畫。該年度計畫主要目標為引進美國能源之星標章制度並建立我國能源之星標章運轉機制,其推動重點為能源之星辦公室設備方案相關產品,包括電腦、顯示器、印表機、傳真機、影印機、掃瞄器與多功能裝置等。
我國能源之星標章制度整體運作模式,係參照美國環保署能源之星標章計畫作業模式。由於能源之星標章係為一自願性參與之計畫,因此,對於使用能源之星標章之申請作業採取信任方式。執行作業方面包括參與計畫之廠商依申請產品種類須詳閱產品協議書、檢附產品協議書所規定之產品規格標準檢測報告、與環保署簽署產品協議書等。
而我國節能標章制度則由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於2001年正式發表並開始推動,屬於自願性標章計畫,希望推動節約能源、鼓勵廠商生產節約能源之高效率商品、並促使消費者優先選用省能高效率的產品,目前已開放部分產品能源效率基準。基本精神在於透過授予省能高效率的產品節能標章,讓消費者在選購產品的時候,能一眼辨認出哪些產品比較省能,方便消費者買到真正省能的產品,再藉由消費者對節能標章產品的採購行為,創造出經濟性的誘因,讓提高產品的省能表現變成一件對製造廠商而言有利可圖的事,激發廠商自發性的持續提升產品耗能表現,達到節約能源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標。
新加坡自2002年起推動能源標章制度,由新加坡環境評議會主導,其目的在於以公正客觀之標準,提供消費者各產品之能源消耗數據,並鼓勵消費者選購能源效率較高之產品,如此可以達到節約能源之效果。此外,由於新加坡倚靠石化燃料提供絕大多數的能源,在節約能源的同時,也可以降低火力發電所造成之各種空氣污染問題。至目前為止,新加坡已開放冰箱、冷凍箱及空調機的能源標章供廠商申請,但由於此一計畫並未訂定最低能源效率標準(MEPS)或節能效率基準,故無法就能源效率之要求與其他計畫比較。
澳洲對於一般電器的節能工作,係透過設定最低能源效率標準(MEPS)與推動能源評鑑標誌二方面同時進行,自1999年10月1日起,所有澳洲本地製造或進口之冰箱/冷凍箱、儲熱式電熱水器、三相空調機、單相電動馬達與螢光燈安定器等產品皆須分階段符合相關之最低能源效率標準。此外澳洲新南威爾斯省與維多利亞省自1986年起開始推動能源評鑑標誌,並於2000年重新修訂能源效率基準與方法,目前為澳洲溫室效應辦公室(AGO)所統籌的許多溫室效應氣體減量計畫之一,並轉化為強制性制度,目前於澳洲銷售之所有冰箱、冷凍櫃、洗碗機、洗衣機、乾衣機與空調機皆須標示能源評鑑標章與產品耗電量。除以上措施之外,澳洲亦自1997年起與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合作,在辦公室設備與消費性電子產品兩部分,推動澳洲能源之星計畫。
加拿大對於主要家用電器節能工作之推動方式與澳洲類似,在最低能源效率標準方面,加拿大於1992年通過能源效率法(Energy Efficiency Act),為訂定最低能源效率標準與用電器具標示提供法源,而首批產品之能源效率規定自1995年起生效。另外在能源指南標章(EnerGuide Label)部分則起始於1978年,目前由加拿大自然資源部所推動,並與能源之星計畫在洗衣機、洗碗機、冰箱與家用空調項目進行合作。目前由外國輸出至拿大或於加拿大不同省分間銷售之所有主要家用耗能設備皆須標示能源標章,項目包括洗衣機、乾衣機、瓦斯爐具、洗碗機、冷凍櫃、冰箱、烤爐、電爐與家用空調機等。能源指南標章除要求產品標示能源標章外,執行單位更每年將所有資料集結成冊,發行產品能源效率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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